国营企业辞退与开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性质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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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属于行政处分,是最严厉的纪律制裁,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或犯罪行为,如被判刑、屡教不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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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属于行政处理,不构成行政处分,适用于违纪但未达开除条件或正常解除劳动关系,如严重违反纪律但无犯罪行为。
二、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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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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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或二次劳教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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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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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七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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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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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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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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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明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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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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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由厂长/经理提出,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时效为5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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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由车间/科室提出证据,经工会讨论后由厂长/经理决定,无具体时效要求。
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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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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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标准执行。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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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但历史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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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废止,但历史沿用)。
总结 :开除是纪律最严的强制解除,适用于严重违法;辞退是违纪处理,需程序保障且可能涉及经济补偿。两者均需依法依规执行,区别在于严重程度、程序复杂度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