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与开除在法律性质、适用条件、程序及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一、法律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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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属于用人单位的行政处分,是最严厉的惩戒措施,适用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法犯罪等)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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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属于行政处理,分为违纪辞退(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正常辞退(如经营调整、不胜任工作等),性质相对温和。
二、适用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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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需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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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违纪辞退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正常辞退则依据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如不胜任工作、经营调整等)。
三、程序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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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需经厂长(经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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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违纪辞退需车间/科室提出证据、工会审核、领导层批准;正常辞退通常仅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四、经济补偿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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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身份从劳动者转为社会待业人员,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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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需支付经济补偿(N),违纪辞退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正常辞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五、协商解除的特殊性
- 劝退 :属于协商解除,若员工同意则视为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N)。
总结 :开除是强制性的最严厉处分,辞退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补偿,且程序更灵活。用人单位需严格区分适用情形,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