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询证函是审计过程中用于核实债权债务真实性的关键文件,其核心作用在于确认双方往来款项的准确性,并可能影响诉讼时效中断。 它分为积极式(强制回函)和消极式(仅异议回函)两类,法律效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通常不作为债权债务的唯一依据。
企业询证函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审计证据,通过第三方核对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例如,会计师事务所会通过发函要求往来单位确认特定日期的应收应付账款余额。若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函件可作为双方经济往来的间接证明,但需注意其标注“仅复核账目”的免责声明可能限制催收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询证函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其回函确认构成债务自认,尤其在无其他证据反驳时;但更多判例强调需结合合同、对账单等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询证函不能单独作为债务数额的认定依据,需与其他交易凭证相互印证。
关于诉讼时效,询证函在债权未过期时发出并获确认,通常可中断时效;但若债权已过期,需明确催收意图才能重新激活时效。企业需谨慎处理回函流程,避免因格式不规范或内容模糊导致法律风险。
企业询证函是财务审计的重要工具,但需配合完整交易记录使用。建议企业在回函前核实账目真实性,必要时通过补充协议或律师函强化法律效力,以平衡审计需求与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