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525条明确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达标时,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核心亮点包括: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需债务均已到期、拒绝范围与对方违约程度对等,且不构成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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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需满足四要素: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到期、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存在瑕疵(如延迟、部分履行)、对方债务具有履行可能性。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未付款,卖方有权拒绝交货。 -
抗辩权的限制与例外
主债务与附随义务需区分:仅主债务违约可触发全面抗辩,次要义务违约需证明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若债务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则适用免责规则而非抗辩权。 -
实际应用场景
常见于房屋买卖、承揽工程等双务合同。如案例中,承包商因工程质量问题被业主拒付尾款,法院认定业主行使抗辩权合法;另在合同解除后互负返还义务时,未获退款方有权拒绝返还标的物。 -
法律效力与风险提示
抗辩权是“暂时性防御”,不消灭债务本身。滥用可能引发反诉,如错误拒绝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合同明确履行细节,争议时留存履约证据以支持抗辩主张。
总结:第525条是平衡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合理运用可规避交易风险,但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涉及复杂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个案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