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236条明确赋予物权人两项关键权利:当物权受到现实妨害时,可请求排除妨害;当存在妨害风险时,可主张消除危险。这两项请求权不依赖侵权人主观过错,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是维护物权完整性的“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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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适用场景
排除妨害针对已发生的非法阻碍,如邻居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影响通行;消除危险则针对必然发生的威胁,如危墙可能倒塌危及相邻房屋。两者均要求妨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权利人无容忍义务。 -
行权要件解析
- 主体资格:所有权人、他物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均可主张。
- 妨害事实:需证明妨害与行为人有关联(如施工导致地基塌陷),且妨害持续或危险现实存在。
- 容忍限度:轻微影响(如正常生活噪音)不构成权利行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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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优势
与侵权赔偿不同,这两项请求权无需证明对方过错,且费用原则上由妨害人承担。例如,房屋因施工倾斜,业主可直接要求施工方加固,无须先诉讼确认过错。 -
实务注意事项
权利人需自行举证妨害的非法性,如通过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若妨害因自然原因或他人无过错行为引发,法院可能酌情分摊排除费用。
提示:及时行使权利可避免损失扩大,但主张前建议通过调解或律师函等非诉方式协商,以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