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核心内容: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这一条款是债权保全的重要工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赋予债权人主动**的法律途径。
关键亮点提炼:
- 适用条件明确:需同时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通过诉讼/仲裁主张)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两大要件。
- 权利范围扩大:代位对象从“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及从权利”(如担保权、利息等),但排除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专属权利。
- 程序简化高效:债权人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无需等待债务人行动,且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分点展开论述:
- 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认定:仅当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时才构成怠于行使,私下催讨不影响代位权成立。
- 专属权利的排除:包括身份性请求权(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基本生存保障金等,体现对债务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 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但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超额部分无效。
- 企业场景的应用:企业可借此追讨拖欠货款,尤其适用于债务人故意拖延行使对第三方的债权时。
总结与提示:债权人代位权是解决“三角债”难题的有效手段,但需注意专属权利限制及证据保存(如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明)。建议债权人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