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社保属于无效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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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强制性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强制保险性质。工资与社保属于不同性质的支付项目,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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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社保的区分
工资是劳动报酬,社保是法定福利,二者应分别核算和支付。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社保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二、合同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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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无效 :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将社保费用包含在工资中的条款也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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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 :若合同仅约定工资包含社保但未明确具体金额,可能导致实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以实际支付为准。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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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要求补缴,并可能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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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单独支付社保费用,并主张实际工资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的差额。
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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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明确区分工资与社保,分别列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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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此类约定,建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修改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