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并有权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 该条款明确了仲裁程序中证据提交、收集及鉴定的核心规则,强调当事人举证义务与仲裁庭调查权的双重保障,是确保仲裁结果公正性的关键依据。
- 当事人举证义务:仲裁庭可要求双方提供与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若当事人故意隐瞒或伪造证据,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仲裁庭主动调查权:当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时,仲裁庭可依职权调查取证,例如调取第三方记录或现场勘验,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
- 专业问题鉴定机制:涉及技术、财务等复杂问题时,仲裁庭可指定专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经质证后可作为裁决依据,提升仲裁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仲裁程序的效率与公正性高度依赖证据规则。第四十三条通过平衡当事人责任与仲裁庭职权,既避免证据缺失导致的僵局,又防止权力滥用,为争议解决提供扎实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