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双方在解决纠纷时,必须在仲裁与诉讼之间选择一种方式,且选择具有排他性。关键亮点包括:仲裁协议优先排除诉讼管辖、一裁终局保障效率、法院对有效仲裁协议的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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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排他性:当事人若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则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无权受理;反之,若未约定仲裁或协议无效,则可直接起诉。例如,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后,一方擅自起诉,另一方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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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书面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的前提,需包含明确的仲裁意愿、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约定模糊或同时约定诉讼与仲裁(“或裁或审”条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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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与司法监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但若裁决存在程序问题,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体现司法对仲裁的有限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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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劳动仲裁例外,需先经仲裁程序后才能起诉;涉外仲裁则完全遵循或裁或审原则。
提示:签订合同时需明确争议解决方式,避免模糊条款导致无效。选择仲裁可兼顾效率与专业性,但需确保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