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二审通常是终审,但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多数案件遵循“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生效终局裁决;但一裁终局案件(如小额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裁决自作出即生效,用人单位仅能申请撤销而非上诉;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审终审,直接排除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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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的主体适用性
劳动争议经仲裁后,若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可上诉至二审法院,此时二审判决为终审结果,不得再上诉。这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常规路径,保障当事人两级司法救济权利。 -
一裁终局案件的例外规则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12倍的争议,或涉及国家劳动标准(如工时、社保)的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劳动者不服可起诉,但用人单位仅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无法进入二审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
符合《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条件的劳动争议(如标的额低于一定标准且无复杂争议),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彻底排除二审可能性。 -
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
即使二审终结,若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可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再审启动门槛高,不影响原判决执行,不改变二审的终局性质。
提示:劳动争议的终审规则因案件类型而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明确争议是否适用一裁终局或小额诉讼,避免误判**路径。对裁决结果存疑时,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