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即终止。 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动者退休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法律依据,同时涉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等关键要素,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管理。
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需同时满足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55岁)和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满年限,企业不得单方终止合同,需协商处理。特殊情形下(如医疗期、孕期等),合同应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
企业操作规范要求HR核查员工社保记录,提前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并结清工资、办理社保转移。若员工拒绝退休,企业可主张终止劳动关系,但需避免程序瑕疵(如未书面通知或未经工会程序)。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员工有权核对缴费记录,未达退休条件时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企业违法终止,员工可主张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实务中需注意:宣告退休需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法院判例显示,单凭年龄终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劳务派遣、特殊工种等情形可能适用例外规定。建议企业与劳动者提前沟通退休安排,确保合规性,减少劳动争议。
提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关注地方法规与社保政策更新,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或人力资源机构,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