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这些条款是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劳动关系合法性的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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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合同无效
若用人单位通过虚假信息(如隐瞒岗位风险)或威胁手段(如强迫加班)迫使劳动者签订合同,或利用劳动者急迫处境(如经济困难)签订不公平条款,均属于无效情形。例如,招聘时虚构薪资待遇或隐瞒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可主张合同无效。 -
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或剥夺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中“工伤自负”“自愿放弃社保”等条款,即使双方签字,也因违法而无效。此类条款直接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司法实践中一律不予认可。例如,煤矿企业要求劳动者签署“安全事故免责协议”即属典型无效条款。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包括主体不合法(如雇佣童工)或内容违法(如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餐饮企业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且无加班费,因违反《劳动法》工时规定而无效。需注意,仅违反地方性规章或行业惯例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劳动者若遭遇上述情况,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赔偿。用人单位则需避免在合同设计或管理中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赔偿风险。牢记: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仍有权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