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核心在于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①医疗期满后无法胜任工作;②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③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企业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避免滥用条款引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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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工作能力评估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长短依工龄计算(3-24个月)。医疗期满后,若无法从事原工作或企业另行安排的岗位,企业可解除合同。需注意:医疗期内不得解雇,且需提供有效医疗证明及合理调岗机会。 -
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与程序
企业需明确岗位要求,举证劳动者具体失职行为,并提供培训或调岗机会。若仍无法达标,方可解除合同。禁止故意提高绩效标准变相裁员,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
客观情况变化的界定与协商义务
企业迁移、技术革新等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需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岗位、薪资)。协商失败是解雇前提,单方面强制调岗或降薪无效。
劳动者应对策略:保留书面通知、岗位调整记录等证据;若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企业应注重程序合规,避免因操作不当承担双倍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