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3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无需特定理由即可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注意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由提出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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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合法性
第36条赋予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的自由,只要达成一致即可生效。不同于单方解除的严格条件(如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或用人单位法定事由),协商解除更灵活,但需以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时间、交接事项等细节,避免后续纠纷。 -
经济补偿的关键差异
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且劳动者同意,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提出且单位同意,则通常无需补偿。实践中,劳动者需谨慎签署“个人原因离职”文件,以免丧失补偿权益。 -
与其他条款的关联性
协商解除不影响其他法定权利。例如,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第38条),劳动者仍可主张补偿;而协商解除后,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第23条)的约定继续有效。 -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工资结算、补偿金额(如有)及交接流程。用人单位需在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劳动者则需配合工作交接,否则可能影响补偿金支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中的“和平选项”,但需确保程序合规、条款清晰。建议劳动者在签署协议前咨询专业意见,用人单位则需保留协商记录,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