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法律赋予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途径,核心亮点在于“双方自愿”和“无强制性”,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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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本质
该条款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需基于双方合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强制解除。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意向,劳动者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离职时间、经济补偿等细节。 -
经济补偿的适用性
若协商解除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N倍月工资),但若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需支付。 -
程序与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协商解除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协议内容应包括解除日期、工资结算、补偿金额等,避免后续纠纷。口头约定虽有效,但举证困难,建议留存书面证据。 -
与其他解除条款的区别
不同于“单方解除”(如员工辞职或企业裁员),第36条强调双方合意,不涉及过错或法定条件,流程更灵活,冲突风险更低。
总结:协商解除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柔性”方式,既能高效解决用工问题,又能减少法律争议。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明确权责,依法签署协议,确保离职过程合规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