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45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情形及经济补偿等内容,核心亮点包括:协商解除(第36条)、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第37-3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件(第39-41条)、经济性裁员规则(第41条)以及经济补偿标准(第46-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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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但需书面确认解除协议内容。 -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 提前通知解除(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即可离职。
- 即时解除(第38条):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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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过失性解除(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单位可无条件解雇。
- 无过失性解除(第40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时,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经济性裁员(第41条):企业破产、经营困难时可裁员,但需提前向工会说明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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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解除情形(第42条)
女职工孕期、医疗期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第40条、第41条解除合同。 -
终止与经济补偿(第44-47条)
合同期满、劳动者退休等情形可终止;除过失性解除外,用人单位一般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务必保留书面证据,避免争议。经济补偿计算需结合劳动者月工资及工作年限,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