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45条的核心内容围绕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特殊情形保护展开,重点包括协商解除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件、经济性裁员规则,以及医疗期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延续规定。
- 协商解除(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但劳动者主动提出且单位同意的情形通常无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第39-41条):
- 过失性解除(第39条):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失职或刑事责任等情形,单位可立即解除且无需补偿。
- 无过失性解除(第40条):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性裁员(第41条):需符合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并优先留用特定人员。
- 禁止解除情形(第42条):医疗期、孕期、工伤等特殊阶段,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或裁员理由解除合同。
- 合同终止与延续(第44-45条):
- 合同期满一般终止,但第42条情形下需延续至特殊情形消失(如医疗期结束);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合同终止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提示:劳动者需注意解除程序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以避免法律风险,特殊情形下的权益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