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补交五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费用,试用期不缴或事后补缴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企业拖延缴纳,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并追究企业滞纳金责任,同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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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试用期不缴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含试用期),企业必须按时申报并缴纳社保,任何“转正后补缴”的约定均无效。即使员工书面同意放弃社保,此类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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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与员工权益双受损。对企业而言,试用期未缴社保可能导致工伤全额自担、面临罚款及信用惩戒;对员工而言,养老、医疗等权益将中断,离职时可能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等福利。例如,员工试用期发生工伤,企业需自行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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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操作需依法执行。若企业未及时缴纳,员工可要求补缴,但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社保部门会责令企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但补缴行为本身不能免除企业违法责任。部分地方允许企业分期补缴,但需经社保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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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与注意事项。员工可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需注意保留入职通知、考勤记录等证据,避免企业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推诿。若企业拒绝补缴,员工还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试用期社保缴纳是法律底线,而非企业可选择的“福利”。劳动者应警惕“行业惯例”话术,及时主张权利;企业则需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小失大。遇到侵权行为,建议优先通过12333热线或“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实名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