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个月后交社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延迟三个月缴纳社保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 延迟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直接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
- 未依法缴纳社保费: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 试用期内的社保缴纳: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在试用期内为职工缴纳社保。试用期内的社保缴纳不存在例外情况。
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以罚款。
- 经济赔偿: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并支付因未缴纳社保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 劳动争议仲裁: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提示与建议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保费。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