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取消一般不能作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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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取消不属于客观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重大变化包括企业合并、分立、迁移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部门取消通常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非客观因素导致,因此不能作为调岗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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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需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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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因客观重大变化需调岗,必须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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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部门取消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行为,调岗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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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若部门取消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企业合并导致岗位消失),可能被认定为客观重大变化,但企业仍需与员工协商调岗或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