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意向书被单方面取消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关键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条款。若企业无正当理由反悔且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如离职后失业、交通费等),法院通常支持赔偿,金额可能涵盖1-3个月工资及合理支出。
分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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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认定:录用意向书若包含岗位、薪资、入职时间等具体条款,且劳动者已接受(如回复确认或按约定离职),则构成具有约束力的预约合同。企业单方面毁约即违反诚信原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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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入职新公司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和间接损失(如错过其他就业机会的合理成本)。例如,北京某科技公司因临时取消录用被判赔偿劳动者5万元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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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需保存录用意向书原件、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离职证明、费用票据等。上海某案例中,劳动者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和签字版意向书胜诉,获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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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若意向书明确标注“无法律约束力”或企业能证明取消录用的正当理由(如岗位撤销、背调不通过),可能免除赔偿责任。
总结提示:遭遇此类情况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企业也应审慎发放录用意向书,避免因失信行为引发法律风险。劳动者**时需注意索赔金额的合理性,通常以实际损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