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有权依法解除物业合同,但需满足法定程序并承担相应责任。关键亮点包括:
-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物业合同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者双过半同意。
- 提前通知义务:业主方需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企业,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可能需赔偿损失。
- 物业违约可单方解除:若物业严重违约(如未履行安保、保洁等义务),业主可单方解约且无需担责。
分点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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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决议是前提
解约需通过业主大会合法表决,程序须符合《民法典》第278条。若未达标,单方面解约无效,物业企业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
书面通知与过渡期
业主需提前60日提交书面解约通知,确保物业企业有交接时间。未提前通知或未留足过渡期,业主可能需承担物业的预期利益损失。 -
物业违约的举证责任
业主以物业违约为由解约时,需提供证据(如服务不达标记录、投诉凭证等)。法院通常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定。 -
解约后的交接义务
合同解除后,物业企业需移交资料、结清费用;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应配合验收,避免因交接不清引发纠纷。
总结提示:
解除物业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议业主留存书面证据、完善表决记录,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若物业存在长期违约,及时通过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可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