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前期物业合同的规定,综合相关条款及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合同定义与主体
-
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提供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秩序管理等服务的合同,由业主支付物业费。
-
合同主体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涵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内容与形式
-
必备条款
-
服务事项(如维修、保洁、安保等);
-
服务质量标准;
-
服务费用及收取方式;
-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
服务期限与交接条款。
-
-
书面形式要求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开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三、合同效力与终止条件
-
对业主的约束力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注意格式条款的合法性。
-
法定终止条件
-
服务期限届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服务人合同生效时终止;
-
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 :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签订合同后,原合同自动终止。
-
-
其他终止情形
-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一方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四、业主权利与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
业主权利
-
可以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人并终止合同;
-
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监督和投诉权利。
-
-
物业服务人义务
-
按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并公开服务信息;
-
执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如疫情、灾害等)。
-
五、格式条款的约束力
-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若未与业主协商或未尽提示义务,业主可主张无效。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第九百四十二条的核心规定,涵盖前期物业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及纠纷解决机制,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提供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