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或津贴。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员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以下是具体解读:
生育津贴支付主体:
-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需直接支付工资,标准与员工产假前工资一致。
特殊情况下的津贴标准:
- 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可依法增加产假天数,津贴支付标准同样适用。
- 女职工未休满产假提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或支付未休天数工资的200%。
用人单位的义务:
- 用人单位需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获得法定工资或津贴,不得因产假扣发工资或降低待遇。
员工权益保障:
-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有工资或津贴保障,同时不受解雇或降薪等不利待遇。
- 用人单位需合理安排工作交接,确保员工产假后顺利返岗。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政策或操作细节,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或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