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规定条款主要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具体如下:
一、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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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当事人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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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解除事由
双方可约定特定条件触发解除权,如“逾期付款超过30天”等,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
二、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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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目的无法实现
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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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债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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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 :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履行或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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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约行为 :如擅自转租、转包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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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权
以持续履行为内容的合同,一方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合理通知对方。
三、解除程序与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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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除
解除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若通知附解除期限,则以期限届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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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与救济
对方可主张解除无效,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行为效力,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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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 :如长期性合同中一方违约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守约方可起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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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消灭 :未约定期限的解除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即消灭。
以上条款综合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与程序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