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0条规定了约定抵销制度,允许互负债务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也可通过协议实现债务抵销,旨在简化交易流程、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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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件
约定抵销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互负债务关系;二是标的物种类或品质可以不同(如设备款与劳务费);三是必须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商一致,排除单方强制抵销的可能。 -
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法定抵销要求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而约定抵销更灵活:允许不同种类标的物(如用煤炭抵销运输费)、未到期债务提前抵销,且无需通知对方,协议达成即生效。 -
实际应用场景
企业间常用约定抵销处理复杂债务,例如A公司欠B公司货款,B公司欠A公司服务费,双方协商以部分货款抵销服务费,避免资金重复支付。但需注意公平性,防止胁迫或显失公平的协议。
总结:第100条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但需谨慎协商以确保合法性和对等性,必要时可借助法律专业人士审核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