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核心特殊规定如下,主要围绕条款订立、效力及解释三方面展开:
一、格式条款订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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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与提示义务
提供方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必要时按对方要求说明条款内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相关条款视为未订立。
二、格式条款效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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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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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条款(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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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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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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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理解原则
争议发生时按通常理解解释条款,两种以上解释时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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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格式条款优先原则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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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定义 :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要约对象不特定、内容固定、效率低成本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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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商事领域,劳动合同等特殊合同类型另有规定(如《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