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该条款将消费者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纳入民法典体系。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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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明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特别规定纳入民法典,使其成为民法典调整内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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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则
该条款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规有具体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若无特别规定,则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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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编章的关联
虽然民法典未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单独编章规定,但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等均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例如,合同编规范交易行为,物权编保障财产安全,侵权责任编明确违法责任。
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衔接机制,实现对其的系统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