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涵盖生理保护、就业保障、劳动条件及权益救济:
一、特殊劳动保护(“四期”+“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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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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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第三级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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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经过多或痛经可申请1-2天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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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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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接触有毒物质、放射性作业及高强度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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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夜班、加班,每日至少1小时工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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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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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不少于98天(部分地区延长至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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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或多胞胎可增加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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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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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至少1小时哺乳时间,禁止夜班及禁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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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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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保护
- 部分地区将更年期纳入特殊保护范围,但具体规定因地区而异。
二、平等就业与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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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 :禁止以性别拒绝录用或提高标准,劳动合同中限制结婚、生育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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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 :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或福利,禁止辞退或单方解除合同。
三、禁忌劳动范围
- 明确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高处架线等危害女职工健康的岗位。
四、生育保险与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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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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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具体标准按地区执行。
五、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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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性别歧视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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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女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