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最新规定以档案记载为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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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认定原则
以档案中 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 为基准,若档案与身份证记载不一致,则优先采用档案信息。例如,身份证显示1965年出生,但档案最早记录为1964年,则按1964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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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优先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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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先认早" :最早材料记载的日期优先,即使后期材料一致也不改变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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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大不认小" :若档案材料存在涂改,但涂改前日期大于后期日期且与组织掌握信息一致,则按涂改前日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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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若档案材料存在涂改或矛盾,需 倒查原始户籍、亲属档案、学籍证明等佐证材料 ,必要时进行笔迹鉴定。 - 无明确记载的农历日期,不得自行换算为公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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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及中组部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 :档案年龄认定以档案材料为准,遵循"认先认早、认大不认小"原则,特殊情况需结合多份材料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