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自2023年起进行了重要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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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划分
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为两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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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区片 :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40%、安置补助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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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区片 :4.8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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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四城区范围内所有征地补偿,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统一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二、补偿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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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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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 :一般青苗补偿费为0.4万元/亩,多年生青苗按实际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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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说明 :原标准中青苗补偿费包含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现改为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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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
继续按《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三、实施与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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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排 :各区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市政府将公布新标准后按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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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调整依据《福建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指导意见》(闽自然资发〔2023〕29号)。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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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原标准中分别按25倍、9.5-15倍等倍数计算,现统一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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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划分 :马尾区及各县(市)需根据地类、产值等因素划分具体区片,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