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需分情况讨论,主要结论如下:
一、一般情况不视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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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不构成就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如补贴学费、生活费)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特定条件下可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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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业为目的的工作
若在校生以获取稳定收入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技术岗位、实习转正等),且工作时间、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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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与主体资格
《劳动法》第十五条仅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的在校生在符合其他条件时(如非全日制用工)可签订劳动合同。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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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陈述义务
用人单位若明知在校生身份仍签订合同,可能因欺诈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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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限制
劳动合同不得包含未成就的生效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总结 :在校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工作性质(勤工俭学 vs. 就业)及年龄,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