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93年以前的工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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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要求
仅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固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且需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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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要求
需提供招工表、转正表等原始材料,且档案需完整无中断(如劳教、入狱等不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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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认定
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如1992年)开始计算的连续工龄为限,若期间有中断则可能影响认定。
二、具体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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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执行差异
不同省份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认定不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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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993年改革前工龄可视同缴费,但被除名职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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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1993年被除名职工工龄不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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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影响
被单位除名、开除或自离的职工,其除名前的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三、建议
由于政策涉及具体地区实施细则,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机构,提供个人档案材料以获取准确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