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国有企业职工被除名前的工龄 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这一政策主要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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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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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致残退休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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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
二、被除名工龄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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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被单位除名属于非自愿离职情形,除名前的工龄虽可计算为 连续工龄 ,但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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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的认定
除名前的工龄可 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需从 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时间 开始计算溯及力。
三、政策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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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复函》及人社部答复,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以个人缴费时间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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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权益影响 :若除名前未缴纳社保,可能影响退休金计算。建议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补缴事宜。
四、特殊情况说明
- 自动离职与开除的区别 :两者均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但自动离职的工龄可并入重新就业后的连续工龄。
被除名前的工龄不能直接视同缴费年限 ,但可计入后续连续工龄的计算。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政策及补缴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