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两个规定”分别针对工业产品生产与销售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与使用单位,旨在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如下:
一、工业产品相关“两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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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令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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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涵盖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要求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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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求 :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的职责,确保质量问题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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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令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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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针对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强化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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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措施 :与生产单位规定协同,形成全链条质量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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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相关“两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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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令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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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设置质量安全总监(通常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和安全员(需取得A证或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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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制度 :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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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令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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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总监由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需取得A证或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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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点 :确保设备定期维护、操作规范,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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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效果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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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场监管局通过专项督查、培训等方式推动规定落实,例如五原县、安徽省宣城、黑龙江省龙江县等地均开展针对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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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后,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更加明确,有效防范了工业产品及特种设备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