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暂行规定16号令》是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核心法规,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区分一般与重大隐患并分类处理,强化主体责任与监管职责,旨在预防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其核心亮点包括隐患分级管理、资金专项保障、五定整改原则及举报奖励机制,构成企业安全管理的强制性框架。
-
隐患定义与分级
规定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可立即整改)和重大隐患(需停产停业治理),明确界定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三大类型,为精准治理提供依据。重大隐患需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上报监管部门。 -
主体责任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专项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并实行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责任制。企业需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排查隐患,建立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监控。 -
监管与协同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可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跨部门隐患需移送处理并记录,形成政府与企业联动的闭环管理。 -
整改与应急措施
隐患治理遵循“五定原则”(定措施、责任人、期限、经费、预案),无法立即整改的需采取临时防护。自然灾害类隐患需制定应急预案,预警时须撤离人员并加强监测。 -
社会参与与激励
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企业需建立举报制度,形成内外结合的隐患发现网络。
提示:企业需定期开展隐患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治理后需经监管部门审查方可复产。该规定是安全生产的“硬约束”,企业应将其融入日常管理,避免法律风险与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