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上班是否获得工资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劳动关系存续且正常出勤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且劳动者在仲裁期间正常上班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这是基于“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付出劳动应获得相应报酬。
二、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
若仲裁裁决支持解除劳动关系,且劳动者自裁决生效之日起无需上班,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后续工资。
三、工资支付时效与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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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工资应在用工之日起或约定日期支付,最长不超过1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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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扣除 :仅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如抚养费),不得无故克扣。
四、**途径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收费),并主张工资损失或赔偿金。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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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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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禁止克扣工资,仅允许代扣法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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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