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辞退需遵循合法程序,核心要点包括:明确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具体考核依据、依法办理离职手续且通常无需支付补偿金。以下是关键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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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依据与书面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辞退决定。通知需包含具体不合格表现(如技能未达标、考核未通过等)、法律依据及离职手续办理要求。例如:“经评估,您在XX技能/任务完成率等方面未达到试用期考核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关系。” -
证据留存与程序合规
- 录用条件公示:入职时需明确岗位录用条件(如考核指标、培训要求),并留存员工签字确认记录。
- 考核记录:定期评估员工表现,保留工作成果、反馈记录等证据,避免主观评价。
- 及时处理:辞退决定需在试用期内作出,超期后不得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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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话术与人文关怀
辞退沟通应保持尊重,例如:“感谢您的努力,但综合评估显示目前表现与岗位要求存在差距。公司会协助办理离职手续,并为您提供离职证明。”避免指责性语言,减少冲突风险。 -
离职手续与权益保障
- 结清工资、出具离职证明,社保关系需按实际工作月份转移。
- 若员工对辞退有异议,需配合说明理由,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非企业无法举证或程序违法)。
提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避免随意辞退引发纠纷;员工若认为辞退不公,可申请劳动仲裁核查证据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