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证据,协商或仲裁
试用期被以"不合格"为由辞退时,可按以下步骤**:
一、确认辞退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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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未达岗位要求、违反规章制度等。若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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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明确性
单位需在招聘时明确录用标准,并在试用期内通过客观考核留存证据,如工作成果、考勤记录、绩效评估等。
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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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出具书面辞退证明,明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项。若单位提出补偿,可协商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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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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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材料 :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绩效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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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证据 :工作成果(如项目报告)、第三方评价(同事或客户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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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若协商失败,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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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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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主动辞职 :单位若以"主动辞职"为由解除合同,可能影响后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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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影响 :违法辞退可能对个人档案造成污点,但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赔偿后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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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计算 :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补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四、典型案例参考
小李在试用期3个月被辞退,单位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单位无法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终判决单位支付赔偿金5000元(月工资5000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