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自愿辞职通常不会扣工资,这是法律明确保障的劳动者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无权克扣工资。但需注意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且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需依法赔偿;二是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或合同约定(如泄密)导致经济损失,单位可按合理比例扣除工资。
分点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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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的核心权利:试用期是双向选择阶段,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索取权。即使主动离职,单位也必须按实际工作天数足额支付报酬,扣工资行为属于违法。例如,员工工作10天后辞职,单位需支付这10天的工资,不得以“未满试用期”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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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是唯一义务:劳动者只需履行提前3天书面通知的程序(正式员工需30天),无需单位批准。若单位以“未批准离职”为由扣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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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的边界:若员工突然离职导致公司业务中断等损失,单位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如项目违约证明),且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工资的20%。例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导致公司临时雇佣替代人员多支出2000元,公司最多可从其工资中扣除2000元,且需保证扣除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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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违法条款:部分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未满试用期离职扣工资”的条款,这类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而无效。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主张条款无效并要求全额支付工资。
试用期辞职扣工资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及程序合规性。劳动者应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若遭遇侵权,可通过12333热线或劳动仲裁**。建议离职前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