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期限为医疗期届满后,且需满足“无法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工作”的条件。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为3-24个月不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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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计算规则
员工实际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龄共同决定医疗期时长:10年以下工龄者,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10年以上工龄者,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为6个月,5-10年为9个月,10-15年为12个月,15-20年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医疗期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例如3个月医疗期需在6个月内累计使用。 -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医疗期满后,若员工无法胜任原工作及调岗后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N+1)。特殊疾病(如癌症)经批准可延长医疗期。 -
补偿标准与注意事项
经济补偿按工龄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若企业违规解除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员工应办理病退。
员工病假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企业需合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劳动仲裁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