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和开除在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及程序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一、法律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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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属于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具有强制性和惩戒性,适用于触犯法律底线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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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属于行政处理行为。违纪辞退与开除类似,但程度较轻;正常辞退是因经营调整等合法原因解除劳动关系,通常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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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适用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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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留用察看期间表现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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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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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其他严重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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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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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辞退 :员工存在过错但未达开除标准(如屡教不改的旷工、严重失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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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辞退 :因经营调整、岗位变更等合法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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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与补偿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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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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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保障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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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经济补偿,若造成损失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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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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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辞退需听取工会意见后由管理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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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N),违纪辞退可能需支付N+代通知金(按经济补偿标准+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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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商解除的特殊性
- 劝退 :属于协商解除,若员工同意则视为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无强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