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无果则投诉或仲裁
当公司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一、保留证据,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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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保留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聊天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工资条、绩效评估报告等,证明公司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工资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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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
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明确说明离职原因(如公司违法行为),并保留寄送凭证。
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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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试用期3天/正式员工30天)和第三十八条(未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无需批准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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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即使未提前30天,也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三、通过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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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材料
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聊天记录等材料,仲裁请求应明确为“因公司违法,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N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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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计算
按工作年限计算: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1年1个月,不满6个月0.5个月。
四、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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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
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违法行为,申请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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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若仲裁无果,可咨询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诉讼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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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
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避免因离职影响后续生活。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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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主动辞职 :若主动提交辞职申请且未协商一致,可能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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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时效 :仲裁申请需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通过以上步骤,您可以有效应对公司刁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