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退休返聘人员的规定需结合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一、法律关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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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为主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民法典》规定,双方关系受民法典调整,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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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时,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返聘行为属于“二次就业”。
二、经济补偿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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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无需补偿
劳务合同解除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返聘人员已退休,返聘工作属于自愿行为,类似“临时雇佣”,解除协议通常不涉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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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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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 :若企业未提前通知(如未遵守协议约定提前2周通知)或存在克扣工资等违约行为,返聘人员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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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 :若企业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协议,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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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签订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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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要求
必须签订 劳务合同 ,而非劳动合同。若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需按工资薪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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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
返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需提供发票作为成本抵扣。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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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条款优先 :双方权利义务以返聘协议约定为准,解除行为需符合协议条款或民法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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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需注意时效限制(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
辞退退休返聘人员原则上无需经济补偿,但需注意合同条款、违约赔偿及税务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