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癌症时,单位应依法提供以下补助措施,具体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一、病假工资与医疗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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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 :医疗期内(通常为2年或24个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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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对应的医疗期 :工作年限与医疗期对应关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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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不满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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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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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年: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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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年: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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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以上: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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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补偿与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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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标准 :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工资计算,年限最高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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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条件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新工作,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N+1个月工资)。
三、特殊疾病补助
- 重病/绝症额外支持 :部分企业可能提供更高比例的医药费补贴(如50%-100%),但需以企业政策为准。
四、其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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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 :企业可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救助,具体需参考企业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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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若癌症与工作相关(如职业病),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
五、**途径
若单位未及时支付病假工资或经济补偿,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医疗费、工资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