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处理依据及后果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核心区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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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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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严重违法乱纪职工,包括被判刑、二次劳教、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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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的七项严重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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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处理时限为5个月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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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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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规定期限(如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30天)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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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劳动法》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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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终止劳动关系,无行政处分性质,无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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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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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违纪但尚不构成开除/除名的职工(如严重违反纪律、经教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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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富余职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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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非行政处分,无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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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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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主动提出离职的职工,包括依法立即解除(如用人单位违法)或提前30天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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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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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正常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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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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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未履行解除手续擅自离岗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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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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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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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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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效 :开除、除名、辞退有明确时限(开除5个月、除名/辞退无时限),自动离职无时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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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不同情形需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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