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退休制度可追溯至 1951年 ,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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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确立时间
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包含退休制度的综合性福利法规,标志着工人退休制度的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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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内容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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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工人职员,涵盖国营、公私合营等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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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形式 :采用“退职养老”模式,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替代了此前的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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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标准 :普通工人男性60岁、女性50岁;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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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完善
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待遇计算方式,延续了工龄与年龄并重的原则。1978年进一步明确以职工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形成现行退休制度基础。
总结 :我国现代退休制度始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经过多次修订,逐步形成以年龄、工龄和身份为依据的多元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