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退休制度从1978年开始实施。
历史沿革
-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该办法于1978年6月2日由国务院颁发,标志着中国工人退休制度的正式建立。
-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现行政策
- 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 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
弹性退休制度
- 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 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病残津贴制度
- 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通过这些政策的调整,中国工人退休制度将更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