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时,经济补偿的n计算基数是税前工资,包含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应得收入,而非税后到手金额。关键亮点包括:法律明确以税前工资为标准、赔偿金超过免税额度部分需缴税、双方需依法核对计算避免争议。
一、法律依据明确经济补偿基数为税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此处“工资”定义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总额,即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前的金额,包含津贴、奖金等。
二、赔偿金免税额度与计税规则的特殊性
尽管n以税前工资为基数,但最终赔偿金是否纳税取决于总额是否超出免税标准。例如,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免征个税,超出部分需按综合所得税率计税。
三、常见误区:混淆税后收入与法定基数
部分劳动者误将“到手收入”等同于n的计算标准,但法律明确规定应以税前工资为准。若企业以税后工资为基数支付补偿,可能导致金额不足,劳动者可主张补足差额。
四、协商赔偿时需明确合同与工资结构
若工资包含绩效、年终奖等浮动部分,需提前约定是否计入n的计算。建议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凭证,避免企业故意降低平均工资基数。
总结:辞退赔偿的n始终以税前工资为计算标准,但劳动者需关注补偿金总额是否触发个税缴纳条件,同时留存证据确保基数核算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