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主动辞职,其核心区别在于解除动议的发起方和经济补偿权益。若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意向并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主动提出则视为辞职,通常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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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性差异
协商一致解除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需共同签署协议,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6条;而主动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行为,依据第37条。前者可能涉及经济补偿,后者一般无补偿,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
经济补偿关键点
补偿与否取决于谁先提出解除意向。用人单位发起协商解除时,需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N倍月工资);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此权益。实务中需通过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明确动议方。 -
操作风险提示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通过“引导签署离职书”规避补偿义务。劳动者需警惕协议中“无争议”等模糊条款,保留协商过程证据,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明确双方真实意图,依法保障权益。遇到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或通过仲裁解决。